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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侦探公司|手机短信具备什么条件可以作为证据呢?由华律网分析

文章来源:admin 时间:2021-11-22

杭州侦探公司|手机短信具备什么条件可以作为证据呢?由华律网分析以手机短信为证据,在诉讼中屡见不鲜。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条件是什么?接下来,华录网小编整理了一些关于手机短信是否可以作为证据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吗

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经过公证更有效。

一、 手机短信取证能力

SMS 是短消息服务 (SMS) 的缩写。由于此类消息的长度很短,因此称为短消息、短消息、短消息和短消息。从法律角度看,短信收发过程中的法律关系涉及三方,即短信发送方、短信服务提供商(SP)和短信接收方。此外,增强型短信(EMS)和最近出现的彩信(MMS,也称MMS)都是短信的升级版。他们还使用控制通道,通过短信服务提供商的短信平台存储和转发消息。它在单个功能和传输方面比普通短信更复杂。

讨论手机短信的取证能力,首先要看看什么是取证能力。证据能力是指某种材料的可用于严格证明的能力或资格,即可以被调查作为证据并被采纳的能力或资格。关于材料必须满足什么样的标准才能具有证据能力,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的通论认为,它应该同时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那么,手机短信是否满足这“三个特点”的要求呢?下面将一一分析:

1.客观。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本身必须客观真实,不得虚构、虚构或捏造。客观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证据的内容是客观的,即证据的内容必须是客观事物的反映。即使这种反思可能有偏见甚至错误,也必须基于客观事实。前提。其次,证据形式具有客观性,即证据本身具有存在形式。它是一种可以被他人感知的客观存在。笔者认为,手机短信满足以上两个要求。手机短信的传输过程虽然是数字信号的传输和接收,但它最终可以出现在接收者的身上。手机作为人们可以识别的文字、声音和图像,其形式客观性是毋庸置疑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手机短信内容显然是客观的。虽然内容不“真实”,容易被删改,不留痕迹,但也无法否认手机短信。客观性。笔者认为,虽然容易删除和修改是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最大缺点,但我们可以通过开发新技术来逐步克服这些缺点,而不是对此持完全否定的态度,更何况现有的数据恢复技术可以做吧。到此为止。此外,手机短信不仅可以反映在收件人手机的收件箱中,

2.相关性。证据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待证案件的事实有实质联系,才能对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只有与案件争议事实有一定联系的事实或者材料,才能称为诉讼证据。在具体案件中采用手机短信作为诉讼证据之前,必须查明手机短信所反映的事实和行为是否与案件事实有关。只能考虑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或逻辑上相关的事实。认为是证据。对于手机短信,短消息的发送和接收是短消息的接收者是被动的,短消息的发送者是主动的。接收和发送短消息的通信行为是一种对应关系。每个手机号码对应一个唯一的用户,手机短信的收发只能在两个特定的手机用户之间进行。这种对应关系可以通过短消息服务提供商和用户签署的服务协议来证明。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将两个特定手机号码之间发送和接收短信的行为确定为特定时间两个特定用户之间的通信行为。

3. 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法人主体通过法律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只有采用法律形式,具有合法来源,才能具有证据能力。在实践中,合法性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证据必须具有法律形式;二是必须由法律人员通过法定程序收集、提取证据;三是证据的内容和来源必须合法。

笔者认为,手机短信符合《电子签名法》中数据电文的相关构成要素,短信运行过程的特点决定了它可以是一种数据类型。信息。其次,根据《电子商务示范法》第5条“对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不得仅以某条信息在法律上的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为由否定该信息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数据电文的形式”;《电子签名法》第七条也作出了相应规定:“不得仅以数据电文是以电子、光学、磁性或者类似方式产生、发送、接收或者存储的,不予作为证据。” 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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